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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主动与市国土资源局沟通协调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和第十七条规定“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按照这些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
为推进《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确保《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避免日常建设审批过程中出现的有规划无用地指标和有用地指标无规划的“两层皮”现象,近日我局专门组织工作人员主动到市国土资源局就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调整、保护区分布等情况及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由于目前市国土资源局也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1996至 2010年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小于我市编制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且基本农田布局、保护区分布等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将有较大的变动,因此需要我局与国土部门之间做好对接。
经商榷由我局组织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单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单位互相配合,同时将积极主动参与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争取以上报的《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依据,确保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我局还就《城乡规划法》中涉及国土部门的条款和相关责任及时发函予以说明。
资料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200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