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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08年哈尔滨市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呼兰区规划分局、阿城区规划局、各县(市)规划局、建设局:

  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建规[2008]8号)、《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建村[2008]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哈尔滨市县(市)城乡规划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2008年哈尔滨市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要求各县(市)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提供保证。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将于2008年底对《工作要点》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以此作为评选2008年哈尔滨市县(市)城乡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依据。

  附件:2008年哈尔滨市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要点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2008年哈尔滨市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哈尔滨市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为核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规划工作的全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原则,以抓好各项规划编制和规划落地为目标,切实规范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行为,努力强化规划管理,推进规划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开创实施“十一五”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努力推动哈尔滨市县(市)城乡规划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

  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及省建设厅有关要求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主要包括: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新法的实质内涵。要通过宣讲、研讨、集中学习等多种方式对新法进行系统性的学习,领会新法精神和内涵,为法律顺利实施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活动。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为法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进一步完善规划行政审批规程。各县(市)要按照新法确定的规划工作内容、程序,对现行的规划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备案的各项制度,增加可操作性和程序规范性,促进我市县(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发展。

  (二)抓紧开展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2008年,各县(市)要抓紧开展以下六项城乡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1、开展各县(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法》中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性,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为今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各县(市)要抓紧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在2008年底前至少完成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0%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另外,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组织所属建制镇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2、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促进各县(市)新农村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各县(市)务必于2008年底前完成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3、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城市近期建设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要求各县(市)抓紧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4、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及省建设厅有关通知要求,各县(市)务必于2008年8月前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另外,各县(市)要在编制完成2008年和2009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建设部的要求,做好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5、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截止到2007年底,还有部分区、县(市)没有完成所属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已超过了规定的时限,必须于近期内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6、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发挥规划指导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各县(市)要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尤其是已被确定为省、市级社会主义新农村试点的村庄必须于2008年底前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三)开展优秀城乡规划设计评选活动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2008年我局将开展“十个一”(优秀居住区、优秀公园、特色街路、特色广场、特色建筑、特色雕塑、特色风景区、特色乡镇、特色村庄、特色农民新居)优秀城乡规划设计评选活动,评选范围包括呼兰区、阿城区、各县(市)的优秀城乡规划设计方案,各区、县(市)务必要积极参与此项工作,提供优秀设计方案上报我局(具体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四)全面开展北方民俗特色村选址及建设工作

  按照张效廉市长的有关指示,2008年我局将从各区、县(市)选取一批具有北方民俗、文化、特色的村庄,开展“北方民俗特色村”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市)务必要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北方民俗特色村”建设工作。

  (五)继续开展新农村住宅示范区试点建设工作

  各县(市)要继续开展新农村住宅示范区试点建设工作,在2008年选取新的试点开展新农村住宅示范区建设工作,并大力在农村建房中推广《哈尔滨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建筑设计图集》中的新农村住宅套型。

  (六)深入实施“阳光规划工程”

  2008年,各县(市)要深入实施“阳光规划工程”,将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监管和政务等方面的公示制度化,设立规划审批公示板,涉及居住建筑日照的建设项目要全部通过规划审批公示板向周边群众公示,从而杜绝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

  (七)继续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今年,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将在2007年工作基础上,总结经验,延伸成果:一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机制;二是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检查工作。依据法定规划审批项目、依法变更规划程序、规划行政执法规范性等方面进行重点监察,同时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查处;三是建立并完善城乡规划的层级监督体系。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研究制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监督管理体系;四是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各县(市)要结合2007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方案,定期进行自查自究,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加强城乡规划机构和队伍建设工作

  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哈政发[2008]8号)及省建设厅有关要求,各县(市)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到规划部门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机构建设工作,设立独立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城乡规划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在城乡规划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各县(市)要针对行业专业人才匮乏、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交流活动,不断增强行业从业人员整体水平。并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鼓励行业内各部门之间相互交流学习,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到省内外业务工作开展较好地区考察学习。

    

资料来源:村镇规划管理处 2008.4.18